患者黄某因与丈夫薛某发生矛盾,一气之下喝了农药。薛某将黄某就近送到某三甲医院急诊,送到医院时黄某处在嗜睡状态,推之可醒并可进行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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患者黄某因与丈夫薛某发生矛盾,一气之下喝了农药。薛某将黄某就近送到某三甲医院急诊,送到医院时黄某处在嗜睡状态,推之可醒并可进行交流。医院拟实施抢救,让薛某签字,不料薛某签字“放弃治疗”,并带黄某离院。第二天黄某死于家中。患者死后,黄某娘家人气愤不已,认为是医院和薛某合谋害死了黄某,据此将医院诉至法院,要求医院赔偿,最终院方因患者当时有判断能力并能交流,院方未找患者签字而找与其正生气的丈夫签字而败诉,承担全部责任。
请运用医疗机构管理的相关知识分析该案例。
正确答案及分析:
    1、签字是在法定情况下,医方需要取得患方的书面意见后,才能实施相关诊疗措施的行为。签字需要具备几个要素:法定情况、患方以及患方的书面意见。在特殊情况、特定条件时,医方需要对患者(方)进行告知,需要患者(方)签字。医疗法律、法规对医疗告知有较详细的规定,如:《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》第六十二条规定:“医疗机构应当尊重患者对自己的病情、诊断、治疗的知情权利。在实施手术、特殊检查、特殊治疗时,应当向患者作必要的解释。因实施保护性医疗措施不宜向患者说明情况的,应当将有关情况通知患者家属。”特殊检查、特殊治疗,是指有一定危险性,可能产生不良后果的检查和治疗;由于患者体质特殊或者病情危笃,可能对患者产生不良后果和危险的检查和治疗。案例描述符合医师必须对患方进行告知的情形,同时也给医师带来困惑:医师应对谁告知?医生对于要履行告知的“患方”包括哪些人?对于患方履行告知义务有哪些注意事项?##
    2、这里的“患方”是指患者及其家属。家属包括与患者有血缘或姻亲关系的人,还包括有利害关系的人,比如朋友、同事、领导等。根据《医疗机构管理条例》第三十三条规定:“医疗机构施行手术、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,必须征得患者同意,并应当取得其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;无法取得患者意见时,应当取得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;无法取得患者意见又无家属或者关系人在场,或者遇到其他特殊情况时,经治医师应当提出医疗处置方案,在取得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负责人员的批准后实施。”##
3、显然,当出现患者需要手术、特殊检查、特殊治疗时,医方必须向患方告知,并取得患方的签字。根据上述条款,签字的顺序应该是,首先由患者本人签字,患者不能履行签字的情况下再由家属或者关系人签字。只有患者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,以及患者昏迷的情况下(也就是无法取得患者本人意见时),才应该取得家属或关系人意见。结合本案,患者黄某处在嗜睡状态,但可以进行交流,医师首先应当向黄某告知病情、诊疗措施,取得其本人意见后,才能再让其丈夫签字。
    因此,该法院判决合法、合情、合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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